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贵港市本级(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补助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房补助金额及方式
每套商品住房补助1万元。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购房人银行账户。
二、补助对象
(一)18周岁以上公民或夫妻双方在贵港市中心城区**区内无产权房的;
(二)所购房屋为小于144平方米的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商品住房;
(三)个人或夫妻双方(包括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如果同时购买两套或多套的,补助一套;
(四)在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的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三、补助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申请时间:2016年5月1日—2017年1月31日。
不列入购房补助范围的情形:
一是政府“以购代建”购买安置房源的棚户区安置户;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二是2016年4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5月1日后备案的;三是在2016年4月1日前已签约、5月1日前已备案的,通过退签、撤销备案重新再签约备案的;四是购买未进入“信息平台”商品房的。
四、购房补助房源要求
购房补助房源根据购房人的普遍需求,从社会房源中广泛征集。
(一)市本级房地产开发项目“一书四证”齐全,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备案证明》的未售商品住房;
(二)经核准进入“贵港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
(三)信息平台所示单价等于或不高于成交单价,成交单价必须低于房源信息平台外的销售价。
五、房开项目进入“贵港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程序
(一)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持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商品房现售许可备案证明》)、《未售房源信息表》到市住房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住房局对申请项目提供房源的项目资质、房屋面积、单价等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核意见。
(三)进入平台。经核准进入“贵港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项目。
六、购房及申请补助程序
(二)选房。购房人在信息平台注册账号→进入项目选房→打印选房凭证。
(三)购房签约。购房人持选房凭证5日内到房屋所属项目售楼部办理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逾期办理视为退选,系统将解除该房屋限制,重新候选)。
(四)备案。开发商将购房人定金、首付款等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持相关备案材料,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局进行买卖合同备案。
(五)申请。购房人到售楼部,在销售人员指导下填写《贵港市本级个人购房补助申请审核表》、《贵港市本级购房补助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表》(表格由购房人本人签字,以右手食指指模盖在签名上),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购房人户口本、结婚证(未婚人士签《未婚声明》)、银行卡复印件(复印件由开发企业核原件,盖公章)。
申请购房补助材料包括:1、选房凭证;2、《贵港市本级个人购房补助申请审核表》;3、《贵港市本级购房补助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表》;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5、《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信息房号及签名页(3、4、5、6及签名页);6、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购房人户口本、结婚证(未婚人士签《未婚声明》)复印件;7、购房人银行卡复印件。
(六)审核。
(七)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将资金划转至购房人账户。
七 、其他
已获得购房财政补助的商品住房,如特殊情况需要退房、换房的,在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需退回购房补助至住房局指定账户。收款日至同意退款日在30天内,只退回补助本金,超出30天的,同时退回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八、法律责任
(一)发现有违规套取购房补助资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查实,将依法追回政府补助资金并取消该企业所开发项目享受政府各项补助政策的资格。
(二)发现有购房人违规套取购房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
(三)**机关工作人员、审查发放人员等有违规骗取购房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事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贵港市本级个人购房补助申请审核表
2、贵港市本级申请个人购房补助家庭成员信息表
3、贵港市本级个人购房补助退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