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和《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切实帮助我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不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持续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贵港市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恢复支持缴存职工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自住住房。
职工个人、房屋共有人及其家庭已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六个月后,可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二、为体现政策的普惠性和保障性,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达到90%(含)时,暂停受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待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率连续3个月均降至85%(含)以下,再行恢复。
三、不支持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房屋共有人及其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房屋共有人及其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
四、本次调整的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次调整的政策执行。
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切实帮助我市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不断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持续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企业,可向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缓缴期限*长可延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在2023年1月31日前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经批准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的职工,如缓缴前正常缴存的,缓缴期间可视同正常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影响。
(三)因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可能影响职工实际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额度的,企业应当提前告知职工。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一)调整逾期宽限期
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延长还贷时间,设定10天逾期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贷均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二)个人住房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缴存人可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缴存人认定如下:
1.经批准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的职工;
2.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
(三)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已办理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当于2023年1月31日前恢复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清偿暂缓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未按规定清偿的,自期满之日起按逾期处理。
(四)涉及商业银行贷款暂缓偿还的受理
属公转商贷款、组合贷款的缴存人,申请暂缓偿还商业贷款的,可由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同时代为受理,由发放贷款所属银行审批。
三、加大支持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力度
(一)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单身个人提取额度上限由600元/月提高至800元/月,有配偶家庭夫妻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上限由1000元/月提高至1200元/月。
(二)调整租赁住房提取频次
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年一次或多次。
四、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