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工作,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跨越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规定,经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设定贵港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通知如下:
一、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2017年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3780元,2017年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654元,月缴存额合计上限为330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额度为贵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贵港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贵港市统计局于2016年6月9日公布的2016年度贵港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5121元,计算公式如下:55121元÷12个月×3≈13780元,13780元×12%≈1654元,1654元×2=3308元)。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的规定,确定2017年度贵港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贵港市为1210元、桂平市为1085元、平南县为1000元。
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