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并保护好农民权益应当是新形势下农地改革的重要原则——
农地确权要兼顾四大关系
农村土地确权改革逐步展开,为取得更大进展,农地确权改革应以更强的定力,更实的举措,更新的思维,积极主动而为,在重点处理四大关系上真正下定决心做好改革文章。
一是形式要件与实质内容的关系。现在都知道并且承认,以往确权存在面积不实、账表不全、证件缺失、权属模糊等问题,重新做好登记颁证这一基础工作,在确权的形式要件上补上这一课是当然之举。要使农村土地权证不成一纸空文,就要赋予土地权证更加丰富的产权内涵。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改革的路子走对了,各类土地确权的权能随着形势需要不断扩展而且具体了。但此轮确权要有前瞻性,在确权的实质内容上要做到更加充分完备,发给农民权证的那张纸涉及的权利应当更加充分明晰,以确保在实质内容上不留空白地带。另外,城乡大**、村庄小**及用途管制都会影响产权界定,因此,确权的法律体系是广泛的,总体上要有利于优化各类土地产权的价值功能。
二是身份确权与交易确权的关系。广义看,产权反映人与物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的关系,基于身份确权是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特有现象。基于身份的确权实际也是对过往的一种告别方式,在随后的经济领域,真正公平的权利观应是基于交易,而不是无偿配置,这既适合城市经济,也适合农村经济,既适合一般资源配置,更适应土地要素配置。随着形势发展,还应辅以婚姻法、继承法等配套法规完善到不断变化的主体上。这次确权要尽快结束基于身份确权的重任,果断解决好成员权的认证问题。以后确权应该是基于交易为主,通过交易来指认产权主体,淡化成员权,对土地产权交易主体不应再作更多的身份限制。
三是初始确权与永续确权的关系。初始确权是基础,但不能无休止地初始化。初始化确权要尽早锁定,在此基础上形成永续动态的确权机制。交易本是永续确权与保护产权的重要方式。农村产权还有各种变更类型,某一阶段的初始确权任务完成后,并非万事大吉,**轮承包和第二轮承包中出现的不到位问题,很多方面就是没有处理好初始确权与永续确权的关系。
四是政治意义与经济意义的关系。现在所提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远非以往的集体统一所有、经营及控制的权利,而是朝传统村落范围内权利主体组合的地域性集体共同体概念回归。因此,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要落实传统地域内个体相关权利,在此基础上按实际需要,基于交易规则和协商规则,甚至民间的人情规则达成相应的集体行动与合作机制。农民利益不受损是经济意义的重要内容,核心是赋予并保护好农民充分完整的土地权益,这是政治意义与经济意义**的交集,也是新形势下农地改革的重要原则,只有用合适的理念和方法推进改革,才能坚持好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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