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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贵港市第四批悦港花园限价商品房申购2月13日开始

来源:市住建委作者:admin2017-02-14 09:41反馈/举报

    为了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限价商品房的保障,根据《贵港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的精神,现将开展贵港市第四批限价商品房申购的相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申购的悦港花园限价商品房,位于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西南面(房型全部为两房)。

    二、申购时间

    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3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销售价格

    每平方米2900元。

    四、申购地址

    申请人到悦港花园项目部(位于贵港市港南区行政中心西南面)领取和填写相关表格,项目部电话4365949。

    五、申购条件

    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属于贵港市本级(含三区)居民户口;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成年人属于贵港市本级(含三区)居民户口,并以其为主申请人。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主申请人为成年人。

    (四)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的,按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合计,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有未成年子女的可列入计算人均年收入);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房)或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住房。

    (六)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若申请人及其配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或以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若家庭户成员已承租公有住房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当退回承租的公有住房。

    (七)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八)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后,申请人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再另行以个人名义或家庭成员名义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以家庭户名义申请的,经审核合格购买一套限价住房后,已列入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另行申请购买限价住房。

    申请人填写表格:

    (一)《贵港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书》

    (二)《广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三)《广西贵港市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财产核查表》

    (四)《广西贵港市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申报表》

    (五)《贵港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六)《声明书》(未婚/离婚/丧偶的填写)

    (二)个人身份信息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一式两份(核原件,收复印件),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本的,提供结婚证和由社区(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家属关系证明。

    (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后未再婚声明书;3、未婚的(年满20岁以上)和丧偶的,提供未婚声明书。

    (四)其他材料: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有老、弱、病、残、军烈家属、低保等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不提供。

    八、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社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予以受理登记。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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