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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范(附提取审批流程图)

来源: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者:admin2016-10-26 11:13反馈/举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3月24日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业务,由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市)管理部作为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准或呈报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九)无房家庭户租赁住房的;;

    (十)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

    (十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实施对象为符合提取条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实施范围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设区城市辖区内。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四章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三)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七)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

    购房合同(协议)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购买市场运作建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八)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建房翻建批准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或开工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及其他建房批准文件。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工程合同;

    大修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权属证明。

    (十)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

    在缴存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不需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还贷证明。

    (十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十二)享受城镇**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十三)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疗结算发票、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十四)装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与装饰装修公司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书;

    (十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另外,按规定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必要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要求配偶到场。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内审批职工提取申请,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账手续。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审批职工提取申请,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账手续。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3382、0775-4563385。

    投诉电话:0775-6790377、0775-455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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