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3月24日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由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市)管理部作为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业务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准或呈报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提供经认可的担保方式;
(五)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并支付不低于全部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六)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条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实施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施范围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设区市辖区内。
六、申请材料
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军官证、户口薄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5-4563382、0775-4563385。
投诉电话:0775-6790377、0775-4555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