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业委会的条件:
(一)小区交付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房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房管部门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二、所需材料:
报告应当包括筹备**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三、筹备成立流程:
**步:建设单位向房管部门递交书面报告或者业主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要求;
第二步:房管部门告知并会同街道办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步:街道办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四、对筹备组的要求:
由建设单位、业主、房管部门、街道办、居委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代表担任。
五、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五)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注: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
六、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七、****成员将被终止资格: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注: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