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2016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安排,决定从2016年3月11日开始受理本年度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工作,敬请广大群众相互告知。具体受理事项如下:
一、办理地址:
新申请户请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材料经居委会审查后由居委会负责提交上级部门审核。
二、申请时间:
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三区(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属于低收入家庭户(含领取低保救济金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72元。该金额依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贵港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变化而变动)。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附件1:《贵港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核对申请表》
附件2:《广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附件3:《贵港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一式两份(核原件,收复印件),家庭成员间不同一户口本的,提供结婚证和由社区(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家属关系证明。
(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1、结婚证明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有离异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四)其他材料: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有老、弱、病、残、军烈家属、低保等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