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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全市涉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

来源:贵港市林业局作者:admin2022-03-07 17:50反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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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桂平西山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贵港市南山-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涉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除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核准工作,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规范全区涉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桂林保发〔2021〕20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核准范围  

本通知所指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水运、水利、电力(输电线缆、变电站)、索道、缆车、管道(水、气、油)等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在***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以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由自治区林业局核准。

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现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与***和自治区级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不能同步核准的配套临时建设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文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上述改扩建重大项目发生线路横向位移超出 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或工程总规模超出原有规模30%的由自治区林业局核准。改扩建和临时建设用地非必要不能占用一、二级保护区。  

二、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除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核准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和详细**是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除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进行核准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核准同意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除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

三、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除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除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论证报告,论证报告框架可参照附件。论证报告应当提交项目相应的**和立项依据,说明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要求,对项目选址的必要性、**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景观资源生态及环境影响等方面开展论证。建设单位应当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步审核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除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同时,选址方案论证报告须经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贵港市林业局核准。  

(三)贵港市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征求贵港市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专家审查论证会。论证会后需修改完善选址方案的,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督促相关单位完成选址方案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并报送至贵港市林业局。

(四)贵港市林业局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作出核准意见。  

四、涉及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除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核准材料

(一)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论证报告;  

(二)标明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和用地界限的地形图;  

(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及风景名胜区所在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关于涉及风景名胜区内配套临时建设用地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方案核准申请书。

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除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选址和建设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督促 重大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建设用地(除采石、挖沙、取土等行为) 和已有重大建设项目改扩建等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严格按照经核准的选址方案组织实施,加强风景名胜区内施工活动和场地修复等监督管理。确须调整已核准的选址方案,应报原核准单位重新办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保持现场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未按规定审查程序核准同意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施工不当造成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贵港市林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穿越***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已通过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线路方案,因线路发生变更,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或工程总规模超出原有规模30%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选址方案核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至2024年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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