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知
一、办理地址:
申请人请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材料经居委会审查后由居委会负责提交上级部门审核。
二、申请注意事项
以家庭为单位,一户家庭只允许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保障父母和已成年子女,如有特殊情况(已成年子女还在学校就读需要父母抚养的;父母有老、弱、病、残等情况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跟随子女居住生活的)需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一并列入保障;申请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曾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可以再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包括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家庭经济收入、有无房产车辆等信息。因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取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属于贵城街道办、港城街道办、江南街道办、八塘街道办、覃塘街道办管辖区域);2、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范围;3、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3、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大专以上学历;2、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3、主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4、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5、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实际居住和工作1年以上;2、主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3、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4、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申请人填写表格:
(一)《贵港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二)《广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三)《广西贵港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申报表》;(四)《声明书》(未婚/离婚/丧偶的填写);(五)《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填写) 。
五、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
(一)个人身份信息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结婚证等关系证明;孩子户口跟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或父母不是户主的,需提交出生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后未再婚声明书;3、未婚的(女的年满20岁、男的年满22岁),提供未婚声明书;4、丧偶的,提供丧偶后未再婚声明书。
(三)其他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老、弱、病、残、军烈家属、低保证等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社区或街道办出具的低保证明需收原件)。
(四)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不提供(收原件)。
(五)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还须提供《劳动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还须提供《劳动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毕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六)提供主申请人名字的银行账号。
注: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劳动合同需提交近期且至少要满1年以上;家庭拥有汽车需提交购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予以受理登记。
经三审两公示后符合资格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进入轮候并等候实物配租。
服务窗口: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地址:贵港市荷城路969号 咨询电话:0775-4568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