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建**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城市对城乡清洁卫生工作要求,有效解决小区管理问题,改善广大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制定《贵港市老旧小区管理办法》。
贵港市老旧小区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加强我市老旧小区管理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贵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贵港市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实施细则》《贵港市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老旧小区是指市区内居住环境条件较差、配套基础设施缺失、住宅老旧或破损严重、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老旧小区的管理。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按照**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相关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小区的环境改造,逐步实现老旧小区管理社会化、规范化; 通过对小区庭院修整、基础设施改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使其达到物业管理标准,逐步实现物业化管理。 第五条小区内无积存垃圾和杂物,通道、楼道保持清洁。小区公共照明、门牌号等各类公共设施齐全、整洁完好、无残缺破损,道路平整,无破损、无积水。 第六条定期开展“四害”灭杀工作。室外环境设有灭鼠毒饵点,蚊蝇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做到无闲置性积水,无陈旧性和暴露性垃圾,无蝇蛆、孑孓孳生,基本无蝇。 第七条禁止居民饲养鸡、鸭、猪等禽畜。养鸽户必须搞好清洁卫生,防止污染现象,且不得影响他人。 第八条小区内居民饲养宠物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一)凡需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经批准饲养的犬只,犬主须到属地公安部门进行养犬登记。犬只必须圈养或者栓养,禁止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导盲犬、杂技犬除外)。 (二)所有准养的犬只应按我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指定地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免疫后发放免疫证,每年免疫一次,证件过期无效。每次免疫按规定在犬耳作标记。 (三)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携带犬只、猫等宠物到户外活动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 (五)饲养犬、猫及鸟类等宠物不得妨害他人,犬吠、猫叫、鸟鸣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六)宠物咬伤或抓伤他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到附近的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进行有效救治,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老旧小区管理工作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完善配套管理措施;负责小区管理与**卫生城市创建的衔接工作;充实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管力量。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分工协调、统一管理、网格化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有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的**审查和**验收、整治改造,对专有部分、共有部分权属的登记,依法提供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以及违法建筑、违法搭建的认定。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对小区内私搭乱建、圈占绿地、毁坏绿化、违规装修、非法设置户外广告、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违规占用公共通道、噪音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权,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经营管理,依法查处小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许可经营事项外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养犬、保安服务、车辆停放等监督管理;掌握小区内影响稳定和社会治安等情况,对赌博、传销、邪教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打击整治;对电动自行车在楼梯间或疏散通道上违规停放充电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整治。 第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指导小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着重对存在以下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七)危害公共消防安全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依据单位申请和居民需求意愿,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将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移交给街道、社区。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指导小区内的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运动及卫生服务工作,对病媒生物防治、救灾防病等健康教育知识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老旧小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应当对*终用户实行装表到户、收费到户,直接为用户服务。 第四章综合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对于基础条件较好的、达到引入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小区,要积极引入规范化的物业管理。街道、社区应组织、指导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审批、备案各方面予以支持。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引入环节上,要广泛征求意见,扩大居民对物业管理的参与度和认可度,着重明确服务内容,确定服务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对于条件较差,无物业管理或物业管理已经退出的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所在社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成立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招聘诸如小区内的下岗人员等进行管理,明确服务内容,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共同表决。决定将小区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企业或者个人,采取准物业管理模式,并逐步在居民适应现代化物业管理模式后,过渡到标准化物业管理。 《贵港市老旧小区管理办法》形成规范性文件后,一是为小区提供管理制度和标准,有效解决小区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乱象”问题;二是通过解决住宅小区的管理服务问题,改善广大市民生活环境;三是提升城市形象,通过对小区的有效管理,使小区达到**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标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