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址:
申请人请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材料经居委会审查后由居委会负责提交上级部门审核。
二、申请注意事项
1户家庭只允许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家庭、曾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可以再申请;申请人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包括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家庭经济收入、有无房产等信息。因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取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属于贵城街道办、江南街道办、八塘街道办、覃塘镇政府管辖区域);2、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2017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3元);3、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3、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工作,大专以上学历; 2、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3、主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4、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5、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2、主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3、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4、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申请人填写表格:
(一)《广西贵港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申报表》;(二)《广西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三)《贵港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四)《声明书》(未婚/离婚/丧偶的填写);(五)《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填写)
五、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所有材料提供一式两份):
(一)住房状况证明材料:1、自有房屋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2、租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出具证明;3、租住私人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4、借住亲戚房屋的,由社区(单位)出具借住房屋证明。
(二)个人身份信息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本的,提供结婚证和由社区(单位)出具的家属关系证明。
(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后未再婚声明书;3、未婚的(女的年满20岁、男的年满22岁),提供未婚声明书;4、丧偶的,提供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单或社区(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丧偶后未再婚声明书。
(四)其他材料: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有老、弱、病、残、军烈家属、低保等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不提供。
(六)外来务工人员还须提供《劳动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居住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还须提供《劳动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毕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社区提出申请后,经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予以受理登记。
经三审两公示后合格并认定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在实施实物配租前将给予货币补贴。
经三审两公示后合格并认定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进入轮候,等候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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