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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或可自由缴存住房公积金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者:陈峥2017-07-10 10:24反馈/举报

    7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在广西的非单位人员也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内容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纳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具有缴存所在地户籍或居住在缴存所在地。

缴纳金额: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按各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 低不低于16%(广西规定的* 低工资标准*16%),* 高不超过24%(广西规定的* 低工资标准*24%)。自愿缴存人员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办理方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公积金中心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由受托银行或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业务。

账户欠缴: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人员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账户启封,且连续缴存时间自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利息计算: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自愿缴存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息。自愿缴存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计息补贴。

公积金使用:

    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自愿缴存满两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但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应当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

    综上所述,将来或许广西非单位人员可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基础工资16%,不超过24%(例子:如广西规定的* 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则* 低缴纳不低于160元,* 高不超过240元)。缴纳满一年后,达到要求的缴纳者可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缴纳数额越多、时间越长,贷款额度便越大。

    如果您对本信息感兴趣,请关注贵港住朋网我们将为您及时更新楼市政策、内容。

关键词:广西住房公积金责任编辑:陈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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