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位业主跟住朋君大吐苦水,在房屋验收时没发觉有质量问题,等到入住后才发现问题,面对开发商的不理不睬,这位业主便以此拒交物业费。同时,该小区内不少业主也因为相类似的问题,集体拒交物业费。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实?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又是否合法呢?
为了解情况,小编便到该小区实地勘察。在小区外看去,不少楼栋一面外墙就打了几个“补丁”,墙漆的颜色深一块浅一块,十分不美观。小编在小区通告栏上还发现一大问题,年末了,物业公司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信息张贴在通告栏上,提醒业主们及时缴纳费用。拖欠的物业费少则几百,多则几千不等。
跟小编吐槽的业主称,其名下的该套房屋自入住后便存在主卧外墙裂缝、房屋外墙漏水、发霉等现象。其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上述情况,物业公司在拖延了一段时间后也派人对房间外墙开裂部位进行过维修,但对外墙渗漏水、发霉问题未作处理。房屋发霉问题已经影响他的正常生活,所以他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物业费进行扣减。
对于上述问题,小编请教了贵港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外地曾有过类似的案件,小区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并未得到处理拒绝交纳物业费,并经数次催讨未果后,住户被告上法庭,并且要求判决住户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
审理原因为,住户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包括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卫生、交通项目的维护、管理服务。对业主提出要求对房屋的渗漏水、发霉等自用部位维修、维护的项目,不在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即使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亦应由业主另行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因此业主称因物业公司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要求在物业费用中予以扣减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该业主还是得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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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管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
至于前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的,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问题或者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开发商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将本应属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转变成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是贵港市众多业主都会有的一个法律误区。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基于一个事实和理由的法律关系不能转嫁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层面上,所以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人身财物受损、新房未入住、车位被占用等情况作为不如期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作为抗辩的事实,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