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把保护产权当做改革施政的一项标准,调整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要素指标,增设产权保护项目,细化产权保护“负面清单”。将保护产权作为改革、施政的重要评价标准,有利于引导官员努力保护产权。
2004年,我国实现了“私产入宪”,但我们也看到,这些年来的产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所以,《意见》的意义在于,中央明确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导向,即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只有稳定社会预期,才能增强社会信心,调动各方面特别是企业家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经济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其实也就需要形成一种全社会对产权保护的共识,并成为衡量改革、施政的一种标准。
如果,把保护产权当做一个衡量政府行为、官员政声政绩、法治昌明等的标准,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
前些年,一些地方搞煤矿重组、“国进民退”等改革,民营企业利益往往被损害。那么,这种所谓的改革,即便有再正当的理由,只要不是平等保护产权,我们都应该投反对票。
有些地方不讲法治,不顾诚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有的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的“新官不理旧账”为由,违约撕毁与企业或者个人订立的契约。这样的地方恐怕就难以评价是善治,而且,很多地方也已经尝到了不平等保护产权的苦果。
还有一些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补偿不够公平合理,直接损害公民产权和合法权益。比如近日**的河南省委政法委原书记吴天君,在其惊人的“一指没”式拆迁政绩下,是大量家庭财产的灰飞烟灭。
此类现象还有不少,这些不重视产权、侵犯产权的行为,不仅影响地方经济正常发展,而且涉嫌违法,也埋下了深刻的社会矛盾。
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是个人获得独立、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前提,是所有其他权利的保障,也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运行根基。
“有恒产者,有恒心”,法律不保护人的产权,人们就没有创造财富的动力。一个地方产权保护得好,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就会顺利;一个地方产权保护不到位,无视产权保护,人们就没有创造财富的动力,就失去了繁荣的根基。
不重视保护国有产权,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伤害公共利益,此前,我们也有很多惨痛的教训。
所以,要实现这种良好和稳定的预期,一方面也需要刚性约束。将保护产权作为评价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也许值得考虑。
目前,对地方官员政绩评价往往以GDP、税收等硬指标考核为重,而实现这些GDP、政绩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产权代价,却没有反映。保护产权应该成为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重要的指标。
对于地方违约、政策不稳定,公职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行政干预司法等引起的侵犯产权行为,要对地方官员问责,让其付出沉重的成本。让吴天君这样的地方官员,一面干着让民众财产灰飞烟灭的事,一面还得到提拔重用,这是对民众和法治的双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