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程序实际上已经中止,将来是否重新启动,恐怕至少需要等到2017年地方土改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成功的经验,来再次启动法律的修改。
**一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落脚到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上,会打破30倍的上限。但**,人大常委会并没有通过,原因也并不了解。不过,学界分析可能在于补偿标准尚未达成共识。
从法理上考虑,《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要的一条应该是确定公共利益征地的范围,而非单纯地去讨论征地的补偿标准。因为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合法程序、合理补偿都是征地的前提。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一个整体,征地制度、建设用地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必须是三位一体城乡互动,对“三块地”进行通盘考虑和顶层设计,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但是,目前的土改试点实际上是割裂了“三块地”之间乃至城乡之间的内在联系,各自孤立进行的。
要按照宪法的规定,把政府的征地行为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对于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外需要占用农村的土地,在符合**的前提下,一律要通过农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渠道来获得。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能**于过去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绝大部分是宅基地,真正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乡镇和村办企业用地所占比例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