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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来源: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者:admin2022-08-26 14:19反馈/举报
导 语

8月初,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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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 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商品房预售交易风险,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以下简称三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设立、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出售时,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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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部门是本市三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设立、归集、使用实施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港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管银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贵港市三区设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要与我市住房资金监管系统对接,符合账户监管条件和网络技术安全要求,实现资金交存、申请、审核、拨付“全程网办”。

(三)与监管部门签订《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一商品房项目可在任何一家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但在同一家银行只能申请开立一个监管账户,分多次申请预售许可的,可在任何监管银行已开立的监管账户内设立子账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分别报送监管部门、贵港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前,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总额申报表;

(二)根据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结构封顶、取得建设工程**核实证明、新建商品房**登记等五个节点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确认农民工工资账户、工程款账户等,资金使用计划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时盖章确认。

(三)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同意,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监管账户的同时,将原监管账户进行销户,并将销户证明提交监管部门后方可正常使用新监管账户资金。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单位备案证明》及对应账号的POS机工号证明等信息在售楼部公示。

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新建商品房**登记且监管账户解除监管之日止。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监管部门确定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是指监管项目达到商品房现售备案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仅用于支付资金使用计划内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按照《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贵港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的115%确定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该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购房人应当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交款通知书,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持交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票据。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六条

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累计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自行支配。如监管项目出现农民工讨薪、项目停工或逾期交付等问题时,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不能自由支配,只能用于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设备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使用意见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凭使用意见书划转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

各节点相应的使用数额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一)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用款的,使用数额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35%;

(二)监管项目建成层数达到**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申请用

款的,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50%;

(三)监管项目结构封顶申请用款的,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70%;

(四)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核实证明申请用款的,使用数额累计不超过重点监管额度的95%;

(五)监管项目取得新建商品房**登记后,可以申请解除监管账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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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提供达到本实施细则所规定五个使用节点的相应证明材料后,可申请使用相应节点的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

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多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且累计使用数额不得超过该节点的**限额。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监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使用手续:

(一)监管项目未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使用节点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超出使用节点**限额的;

(三)查实监管项目合同网签后30日内未为购房人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四)提交资料不实不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各商业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与监管部门对接工作。并将人员姓名、职务、电话等信息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如需更换人员应做好交接培训工作,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管项目取得新建商品房**登记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部门提交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请;

(二)对审核后符合解除监管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凭《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办理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未约定全部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归集、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使用预售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不实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划转重点监管额度资金的,由银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桂平市、平南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设立、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且未取得建设工程**核实证明的,应按本实施细则重新核定重点额度和节点进行监管。《贵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贵政办发【2019】001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如有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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