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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第二批征地公告

来源:贵港网作者:admin2016-07-25 10:13反馈/举报

    贵港市2010年第二批乡村建设用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0年第二批乡村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1〕421号)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0010公顷(折合30.015亩)。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10年第二批乡村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山边村,(具**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详情: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0〕1号)文执行。

    (一)征收土地分区域补偿标准

    详情: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市辖区2009年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贵政函〔2009〕8号)文规定的各种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函〔2010〕1号)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市辖区2009年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贵政函〔2009〕8号)文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并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8〕161号)执行。

    六、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港南地产服务站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联系人:谭世文,联系电话:4322567。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贵港市港南地产服务站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键词:贵港征地经济乡村面积责任编辑:傅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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